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时间:2017-05-17作者:来源:潍政发〔201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潍坊军分区:

  《潍坊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17年5月3日市政府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2014年8月27日印发的《潍坊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潍政发〔2014〕18号)同时废止。

  潍坊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7日

  潍坊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依据《国务院工作规则》《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 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服务型政府为引领,着力推进高效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廉洁政府建设。

  三、 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及其职责

  四、 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工作部门的主任(局长)。

  五、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市长因公出差(出访)、休假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六、 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市政府领导实行工作补位制度,副市长因公出差(出访)、休假期间,由补位的副市长代为处理有关工作。相互补位的领导同志原则上不同时安排出差(出访)、休假。

  七、 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安排处理市政府日常事务工作,协调落实市政府决定事项和市长交办事项。

  八、 市政府工作部门的主任(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市政府工作部门受市政府的统一领导,根据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主办部门应主动与协办部门协调,协办部门应积极配合。

  市审计局在市长和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九、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认真履行宪法、法律和法规赋予的职责,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忠于职守,服从命令,严守纪律,勤勉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十、 市政府要加快职能转变,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

  十一、 坚持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深化创新驱动,突破发展短板,不断增强经济综合实力。

  十二、 依法加强市场监管,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

  十三、 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健全基层社会管理服务体系,拓宽为民服务领域和渠道,强化市政务服务热线平台作用,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十四、 完善公共服务政策和管理措施,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均等化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

  十五、 依法加强应急体系建设,有效管控和防范各种风险,全面提高政府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能力。

  十六、 坚持绿色发展,加强环境保护,完善生态文明建设体系,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

  十七、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健全行政权力清单和部门责任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完善政务服务体系。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八、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健全依法行政各项制度,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认真贯彻法治政府建设纲要,建立市政府领导集体学法制度,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

  十九、 市政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修改或废止地方性法规的建议,适时制定、修改或废止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规定。

  二十、 提请市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政府规章草案,由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查或组织起草。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按照有关立法程序执行。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

  二十一、 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制定规范性文件应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实行“三统一”(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行的,按照法定程序重新登记、编号、公布。

  二十二、 市政府各部门要完善执法程序,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二十三、 除按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设立相应工作领导小组外,原则上不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确因工作需要,成立议事协调机构或临时机构,应向市政府请示。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不单设办事机构,不刻制印章。

  二十四、 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签订的合同、协议,须由市财政、审计等部门先行把关,并经市政府法制部门合法性审查。

  二十五、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市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市政府法制部门依法受理并审理。

  二十六、 对涉及市政府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市政府法制部门组织、协调、指导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形成应诉答辩材料,依法提出应诉意见。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七、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二十八、 除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由市政府集体决策的事项外,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重大规划、贯彻国家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城市和社会管理重要事务、重大建设项目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二十九、 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涉及有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市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

  三十、 市政府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应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一、 市政府各部门应当按职责认真贯彻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并对执行效果跟踪评估,必要时调整完善。

  三十二、 市政府各部门要加强政务信息工作,建立政务信息报送、通报和考核机制,重视发挥政务信息主渠道作用,及时、准确、全面向市政府反映政府工作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情况,为市政府掌握情况、科学决策、指导工作提供依据。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三十三、 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落实责任,加大考核评价力度,全面推进行政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公开。

  三十四、 市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在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并在《潍坊市人民政府公报》刊登。

  三十五、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发布重要政务新闻,通报市政府对重大事项、突发事件、社会关注热点问题的处理情况。

  三十六、 市政府各部门要加强重大政务舆情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并根据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对外公布。

  三十七、 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提升政务服务平台功能。拓宽政务公开渠道,运用互联网、服务热线等渠道扩大政务公开参与范围,增进公众对政府工作的认同和支持。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八、 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执行相关决议、决定和审议、评议意见,按时报告工作,并及时办理代表建议、意见;自觉接受市政协、各民主党派和群众团体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建议,认真办理提案。

  三十九、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司法监督,尊重并自觉履行司法机关的判决、裁定。市政府各部门要依法接受监察、审计等专项监督,认真查处、整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并及时报告市政府。

  四十、 加强政府内部层级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决定,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政府和工作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四十一、 自觉接受新闻舆论和社会公众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四十二、 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信访渠道。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处理重要的人民来信,定期接访,协调处理疑难问题。

  四十三、 实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考核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履行职责、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健全纠错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强化督查落实

  四十四、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督查机制,保障工作落实。

  四十五、 市政府督查工作重点是:

  (一)国家、省领导批示事项,国务院、省政府及其办公厅有关文件、督查通知要求落实事项;

  (二)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重要综合性会议、专题会议决定事项;

  (三)《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主要目标任务、重点工作、重大事项;

  (四)市委、市政府及其办公室重要文件确定事项;

  (五)全市重点工程、重大项目、重大举措和重要领域改革推进情况;

  (六)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指示事项;

  (七)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相关决议、决定和审议、评议意见落实情况,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情况。

  四十六、 建立政府统一领导、办公室综合协调、督查机构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及单位配合参与的政府督查工作体系,明确目标责任,完善工作网络,确保各项决策部署落实到位。

  四十七、 创新督查方式,通过市政府网络督查督办平台,加强督查事项的动态管理、实时监控。

  第九章 完善会议制度

  四十八、 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四十九、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工作部门的主任(局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上级党委、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讨论决定其他需由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五十、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出席人数应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上级党委、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政府规章及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

  (四)研究以市政府名义表彰的事项;

  (五)通报、讨论和研究审议其他重要事项。

  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市监察和市政府法制部门主要负责人全程列席。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邀请有关人员列席。

  五十一、 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或市长、副市长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等召集和主持,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协调市政府领导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具体事项;

  (二)协调解决涉及多个部门的事项;

  (三)研究协调需提交市政府决策的事项。

  凡涉及资金、项目、机构编制安排的,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五十二、 实行“3+N”会议决策机制,由市长、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确定有关部门、单位和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参加,研究项目政策、规划、投资、建设等决策事项,提高行政决策效率。

  五十三、 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的议题,由市长、副市长提出;或由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及派出机构、直属单位提出,报分管副市长、市长同意。市政府工作部门所属单位或机构需提出议题的,通过其主管部门提出。提交常务会议议题,必须充分调研,相关方面协调沟通,重要议题由分管副市长牵头调查研究,并报市长同意。属于副市长、市政府各部门职责权限范围内决定的事项,或会前未经协调的事项,一般不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五十四、 市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须向市长请假;市政府全体会议其他与会人员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列席人员请假,由市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市长报告。未经同意不得缺席或由他人代替参加。

  五十五、 统筹安排,严格控制全市性工作会议的数量和规模。召开全市性工作会议,主办部门应提前按程序报分管副市长、市长批准。

  上级有关部门、单位通过市政府有关部门商洽在我市召开的全国、全省性会议,须按程序报告市政府同意后,方可作出答复和安排。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改进会风,提倡开短会、开专题会、开现场会,各类工作会议时间原则上不超过半天。进一步压缩会议数量、规模和层次,能用文件、电话等形式解决问题的不召开会议;内容相近、时间靠近、与会人员重叠的会议,一般合并套开或接续召开;能召开视频会议的,尽量召开视频会议;能以部门名义召开的会议不以市政府名义召开。市政府召开的会议一般不请镇(街道)负责人参加。工作部门召开的各类会议,只开到县市区政府对口部门,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请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参加。

  第十章 规范公文处理

  五十六、 认真贯彻《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山东省〈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试行)》。

  五十七、 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

  严格报送程序。除市政府领导直接交办事项和确需直接报送的绝密级事项、重大突发事件外,公文一律送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统一办理,不得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个人,更不得多头主送、越级行文。

  规范报送格式。向市政府领导报送的汇报材料,主要用于沟通情况,涉及市政府审定事项的,应按规定程序重新报送正式公文。

  各县市区政府报送的请示,市政府办公室批转有关部门提出办理意见的,有关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反馈办理意见。

  县市区政府、市政府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事项,必须以正式公文形式报送,不得以“请阅件”“呈阅件”等非规范形式报送。请示件要一文一事,由主要负责人签发;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主办部门应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协商一致的,经相关部门出具正式意见后,报市政府;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在请示中说明,并附相关部门出具的正式意见。凡属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以及经过部门、单位之间协商可以解决的问题,不向市政府报送公文。不符合规定的请示文件,按程序予以退办。

  严格报送主体。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联席会议、行业协会以及部门内设机构等不得直接向市政府报送公文;需向市政府请示报告的事项,应由其主管部门报送公文。除上属驻潍单位、无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不明确的单位和企业外,其他单位一般不直接向市政府报送公文。

  五十八、 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根据市政府领导分工呈送审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市政府领导批示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转办、处理。

  五十九、 市政府领导审批公文,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应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对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同意”,并签署姓名和日期。需报市委的,由市长签批。

  六十、 从严控制公文制发数量,严格掌握制发规格。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其内容应属于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决定、政策措施以及需要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执行和周知的重要事项。除市政府常务会议、专题会议议定和上级有明确要求的外,应书面报请市政府同意。政策性文件文稿一般应控制在3000字以内。

  六十一、 凡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公文,一般应由主管部门代拟文稿,主要负责人审核把关。文稿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代拟部门应主动与相关部门进行协商。被征求意见部门应积极配合,在约定时间内无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对相关部门的意见,不予采纳的要逐一书面说明理由。经审核不宜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公文的,退代拟部门自行处理。

  六十二、 公文签发权限。

  (一)以市政府名义报省政府的请示、报告,以及涉及重大方针、政策的事项,由市长签发;

  (二)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市政府发布的政府规章、市政府及其办公室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市长签发;

  (三)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免公文,由市长签发;

  (四)县市区长、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国审批公文,由市长签发;

  (五)以市政府名义下发的其他公文,一般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签发;内容涉及数名副市长分管范围的,需请其他副市长会签;涉及面广的,应报请市长签发;

  (六)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和属于例行批准手续的事项,需以市政府名义行文的,由市长或市长授权副市长、秘书长签发;

  (七)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由秘书长签发,必要时由秘书长核报市长或副市长审定后发文。其中,规范性公文,涉及综合性事项的公文,成立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须报请分管副市长审签,市长签发。

  六十三、 市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市政府各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未经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各部门不得直接向下级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在公文中向下级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也不得要求下级政府向本部门报送公文。属于业务性较强及行业性的重要工作,或其他需市政府同意的事项,按程序报经市政府领导审定后,可加“经市政府同意”字样,由部门行文。

  六十四、 进一步完善“协同统一办公平台”功能,优化公文审批流程,提升公文审签、制发信息化水平。

  第十一章 严肃工作纪律

  六十五、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六十六、 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和维护市委的领导,重要事项由市长或委托副市长及时向市委请示、汇报。

  六十七、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未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和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六十八、 实行请销假和外出报备制度。副市长、秘书长出差(出访)、休假,应事前报告市长;各县市区长出差(出访)、休假,须报市长审批;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差(出访)、休假,须经分管副市长同意后报市长审批。出差(出访)、休假须提前3天报备,因紧急事项临时外出的,要及时报备。出差(出访)、休假期间要保持通讯联络畅通,确保能随时取得联系。

  六十九、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七十、 建立每日要情报告制度,坚持部门日常工作汇报和每日要情“日报告”和“零报告”。

  第十二章 加强廉政和作风建设

  七十一、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及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实施办法、市委有关规定,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七十二、 市政府及各部门实行“一岗双责”,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各项任务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七十三、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七十四、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认真落实办公用房和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从严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和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规模。

  七十五、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七十六、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通过多种培训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知识,建设学习型机关。

  七十七、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带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广泛接触基层干部群众,真正了解基层的情况和困难,切实解决实际问题。调研和检查工作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安排警车带路,不搞边界迎送,工作餐具备条件的一律安排自助餐。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各种名目的庆典、论坛、研讨会、评比表彰等活动。除市委、市政府统一安排的活动外,市政府领导不参加各类合影、剪彩、典礼等活动以及各类庆祝会、纪念会、座谈会、博览会等。

  新闻报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第十三章 附则

  七十八、 市政府部门管理机构、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七十九、 本规则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潍坊军分区。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5月7日印发